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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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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民法典》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后,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观点

    由于《民法典》仅官方实施了一年以上,因此涉及自我牺牲风险规则的司法实践案件的数量仍然相对有限。通过搜索司法文件的全文,以获取关键字,例如“自我牺牲的风险,体育,体育和民法典”,在2021年,全国各地的法院缔结了65个体育侵权纠纷,涉及《民法法典》的自我规定风险规则。从目前的案件来看,在实施自我目标风险规则,申请范围不一致以及实施民事法典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标准标准问题,申请范围不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归因原则和责任的比例。 。例如,就身份标准而言,很明显,自愿参与是由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引起的,同时,消除了故意或严重疏忽的局势;就应用范围而言,很明显,这是一种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根据归因的原则,公平,断层或故障偏移的原则不再混杂,这避免了广义的侵权责任,但是新系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1。“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扩展含义还不够清楚。从狭义的意义上讲,人们认为它是指文化体育活动,这些活动仅限于体育活动的范围。从广义上讲,人们认为它既包括各种体育活动,也包括各种文化和娱乐活动,以进行健身,休闲和娱乐。同时,这项文化和体育活动是否必须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多人活动,以及诸如攀岩攀岩,“飞狐塔”,滑翔等是文化和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中的体育活动。

    2。尚不确定“有一定风险”的识别标准。从严重程度的角度来看,具有某些风险的风险显然要低于“风险”,但是如何有效地将某些风险与低风险区分开来是根据体育事件的性质来区分运动活动的风险。也就是说,“固有的风险”或是否根据体育运动的特定情况来判断风险程度,它仍然存在争议。

    3。“自愿参与”的定义标准并不十分清楚。 “自愿参与”通常意味着一个人愿意但不强迫他人参与,并根据一个人的主观愿望从事一项活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由于另一方的挑衅行为而参加武术比赛,则是被动自愿或自愿参与的类别;参加训练营是否意味着同一组中的侵权者自愿和对抗。观点。

    4。很难区分和定义“故意或严重疏忽”。由于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复杂性和创造力,尤其是竞争运动,技术和战术应用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以及竞争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如何在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上恢复伤害过程,合理地判断犯规行为和运动,也很难客观地定义肇事者的故意或严重疏忽。

    5。很难确定事件组织者的责任水平。由于不同地区,社区和学校之间的差异,有必要充分考虑并合理地限制不同管理实体的安全和保护义务,并合理地分配相应的体育设施标准施工责任。这可以用来行使法官的酌处权。是否考虑公平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对“五个要求”的分析审查了应用自我牺牲风险规则的想法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应,通过对《民法典》第1176条的分析,可以看出,自定义风险规则的应用要求满足五个要求:首先,受害者自愿参加;其次,受害者参加了具有某些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三,受害者必须具有理解或预见风险的能力;第四,受害者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破坏。第五,其他参与者并未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损害。在分析了以上五个要求之间的关键字之后,它们可以被专门分解为五个关键字:“文化和体育活动”,“具有某些风险”,“自愿参与”,“其他参与者”和“故意或严重的过失”。

    要求1:理解和应用“文化和体育活动” - 三个身体的相互作用

    从狭窄而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文化和体育活动”一词是不合适的。由于从立法语言理解的角度来看,“文化和体育”一词在“活动”之前而不是“运动”之前受到限制,因此作者认为它可以包括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和具有文化和体育的活动属性。 ,也就是说,“三个尸体的统一”。文化活动是指旨在满足精神生活需求的大规模文化和娱乐活动,其中包括艺术表演,艺术比赛,花园博览会,电子娱乐,游乐园项目,户外真人秀节目和其他活动。根据《体育法》的规定,体育活动通常包括竞争性的体育活动和大众体育活动,以进行健身和休闲,可以将其分为竞争性的运动,社交运动和学校体育活动。此外,一些非正式的运动或训练,例如射击练习,射击练习等,也可以理解为体育活动。同时,随着文化和体育领域的良好融合和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活动具有文化和运动属性,例如膝盖战斗,手腕摔跤,Shuttlecock Kicking和其他民间游戏民间文化,它具有竞争性竞争的本质;对于具有文化属性的体育赛事,对于参与者而言,它正在参加体育活动,而对于观众来说,它正在参加文化活动。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文化和体育活动必须是互动的。尽管他们可能不是直接的身体接触活动,但应该是两个以上的人参加的活动。参与者造成的伤害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组织者组织了他们。未能履行安全义务的不当结果是事件中其他参与者引起的。例如,如果您在举重时受到杠铃的伤害,那么您会因体操错误而受伤,您会在田径运动中扭伤,并且您受到单次滑动的伤害。牺牲风险规则不应应用。

    要求2:对“有某些风险”的理解 - 人类元素在时空的整合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应用自动化风险规则中“风险”的概念主要是指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即在文化正常范围内无法避免的危险和体育活动。这种危险是明显的和隐含的。观点。显而易见的风险反映在普通百姓可以预见的风险中,例如在高风险运动中,例如快速赛车,高度对抗性拳击,桑达等,应该应用自我改变的风险规则。隐性风险体现在特定运动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中。我们可以借用时间,空间和人类的三个要素。 “时间”是指在某个时刻和情况下发生强烈的身体碰撞或越来越多的对抗; “空”意味着风险发生在某个物理边界范围内,例如在球场运动场中; “人”意味着它发生。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同时发生或同时存在,这又导致隐藏的风险发生。例如,在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和其他比赛中,如果球击中其他参与者身体的关键部分并导致他们受伤,则可以使用自我改变的风险规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排练,培训,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例如武术培训,技术和战术模拟,这些活动通常具有可控的风险,但仍然存在风险。如果同时满足它们,如果造成空白和人为损害的因素,也可以应用自动化的风险规则。

    要求3:对“自愿参与”的理解 - 认知行为统一

    在语义上,“自愿参与”被理解为与参与者的意愿并参与活动而没有被强迫,被迫或欺骗。如果自愿表达进一步细分,作者认为它可以包括外观自愿,主观自愿和三个认知自愿性的层次可以实现“知识和行动的统一”。自愿出现是指自愿出现的表达,其中可能包括口头同意以口头形式参加某些文化和体育活动,签署书面同意书,并暗示同意不反对通过默认情况下参加某种文化和体育活动。有三种情况,例如由于挑衅行为而愿意参与的意愿,可以被视为隐含同意的情况之一。主观自愿性是指自愿性的主观表现,包括三种情况:没有直接胁迫,间接的胁迫或欺骗。间接胁迫是指要求要求参与者根据某些潜在原因非自愿参加活动,而欺骗是指要求参与者由于其他参与者的原因而不由自主地参加活动。一项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参与者承担着非主体和自愿局势的证明。认知自愿意味着能够自愿参加存在认知文化和体育活动危险的情况,即参与者必须具有某些认知风险能力。他们是否具有这种能力需要全面考虑参与者的年龄。精神和职业的三个要素得以确定。

    要求4:对“其他参与者”的理解 - 实质性参与活动

    “其他参与者”实际上是那些参与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人,但其他参与者也有狭窄而广泛的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即直接参加此次活动的人,例如球员参加比赛,赛车比赛的赛车手,拳击比赛的拳击手等等。广泛的理解是指人们在活动期间可能会对活动参与者造成伤害的人,例如足球场上的裁判,球场的服务人员,节奏和观众。作者认为,除非在现场裁判引起的其他参与者造成的损害,这不是运动本身的固有风险,并且是不可预见的,并且是由组织者的失败造成的履行他的安全义务。因此,不应适用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因此,是否要实质性地参加活动,应将“其他参与者”理解为直接参加活动场地的参与者,以及与活动内容有关的间接参与者,例如裁判,教练,备用球员,等等。

    要求5:对“故意或严重过失”的理解 - 目的和结果的归一化

    自定义的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其他参与者的非故障或一般过失行为。但是,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尤其是竞争性运动,是其核心本质是提高运动技能水平,从而产生运动技能规范。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技术犯规,战术犯规或道德犯规,这通常不会损害对手的目的,可能会导致损害对手的结果。行为意识和结果意识可能存在偏差。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做出判断,并注意“目的和结果的正常”。行为意识和结果意识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有意犯规,并有意期望发生伤害结果或允许发生伤害结果,这显然是故意的行为,例如在情感上无法控制地咬住对方的耳朵,拳击比赛。在足球比赛中,他们故意根据报仇踢对手。对于行为是故意但结果是疏忽大意的情况,即,尽管肇事者故意违反了竞争规则,但他的目的不是伤害对手,他也不想或允许伤害,因为他有在他的主观方面有明确的理解,但仍然存在过度自信的错误,可以避免伤害的后果,这应该是一种严重的疏忽行为,并且适用了断层责任的原则。对于由行为意识造成的过失伤害,肇事者造成的“无意错误”显然是一种普遍的过失行为,应应用自动化的风险规则。对于肇事者而言,没有犯规行为造成的过失伤害,例如球在足球比赛中没有反对该人,并且该人被击倒并受伤,也适用了自我重要的风险规则。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受害者符合不同形式的明确风险协议,例如“自愿参与体育活动”,显然不可能自然豁免肇事者造成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通过故意或严重的疏忽。侵权的责任。

    3。应用自我牺牲的风险规则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关于事件组织者的责任的确定。由于不同的文化和体育活动的不同本质,确定一般活动组织者是否履行其必要的安全保证义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些文化和体育活动要求组织者详细介绍各种风险;某些活动不需要组织者根据日常经验将风险告知参与者,因为这些活动的固有危险是公众知道的,并且参与者众所周知。例如,参加马拉松比赛时,诸如晒伤,膝盖受伤,正常跑步期间碰撞等运动伤害的风险不需要组织者的特殊通知。但是,应明确告知,固有风险超出固有风险的意外损害,例如异常的天气变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文化和体育活动的性质进行不同的治疗,并全面考虑组织者在整个运动中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设计了应对紧急情况的计划,以及损害损失之后发生。是否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等等。应准确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履行其安全义务。关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的“合理”或“平等”安全保证义务情况。分析。

    2。关于现场观众的类比问题。如上所述,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都应以实质性的方式参加相关的文化和体育活动,但是如果我们从运动员的角度分析观众的角度,并将观众视为文化和体育活动的主题,请将其视为文化和体育活动。体育活动的观众实际上更像是参加观看体育的文化活动,因此该活动有运动员对观众可能预见的观众造成伤害的风险,例如,田野外的观众受到了受伤一个足球飞出足球场。作者认为,这种情况符合自动化风险规则的内部逻辑,并且可以应用此规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众不能被视为其他参与者是类比和适用的。例如,受众之间的冲突和战斗造成的伤害不适用。

    (作者是东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员,也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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